房租和物業(yè)收費超過 50%的納稅人是否可以加計抵減 15%?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文第一條的規(guī)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加計抵減15%的進項稅額。
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而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的規(guī)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房租是不動產租賃服務;物業(yè)管理屬于現(xiàn)代服務下的商務輔助服務中的企業(yè)管理服務;而轉售水電是貨物銷售;以上都不屬于生活服務。
因此,根據描述,經貴司收入比例測算可知,貴司無法滿足生活服務收入占比50%以上的規(guī)定,故不可以享受15%加計抵減的政策。
但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第七條的規(guī)定,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這里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而貴司提供的物業(yè)管理和不動產租賃屬于現(xiàn)代服務。如果可以滿足占比50%以上,則可以享受加計10%抵減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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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ㄒ唬┍竟嫠Q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
?。┈F(xiàn)代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yè)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企業(yè)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yè)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yè)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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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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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而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的規(guī)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房租是不動產租賃服務;物業(yè)管理屬于現(xiàn)代服務下的商務輔助服務中的企業(yè)管理服務;而轉售水電是貨物銷售;以上都不屬于生活服務。
因此,根據描述,經貴司收入比例測算可知,貴司無法滿足生活服務收入占比50%以上的規(guī)定,故不可以享受15%加計抵減的政策。
但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第七條的規(guī)定,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這里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而貴司提供的物業(yè)管理和不動產租賃屬于現(xiàn)代服務。如果可以滿足占比50%以上,則可以享受加計10%抵減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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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ㄒ唬┍竟嫠Q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
?。┈F(xiàn)代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yè)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企業(yè)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yè)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yè)務活動。
?。ㄆ撸┥罘铡?/span>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房租和物業(yè)收費超過 50%的納稅人是否可以加計抵減 15%?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lián)系刪除)。我們專業(yè)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